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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警方深夜解读!真相和您想的不一样!

更新时间:2018-03-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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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,一条“持绿卡华人将被强制注销户口”的帖子引爆海外华人的热议,尤其是一手持美国绿卡,一手持中国户口和身份证的华人们,更是慌了神....

 

 

该帖子援引本月3月9日“上海发布”公告,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“关于印发《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》的通知”,称上海将于2018年5月1日起实行户口管理新政策,其中明确指定居国外者必须注销户口,一个月内不主动注销户口者,将由公安机关强制注销

 

网友留言:“注销了户口,那我是不是就没有了中国国籍?我虽然定居海外但没有获得他国国籍,这样一来岂不是成了无国籍人士?

 

针对这样的提问与担忧,3月21日深夜,上海市公安局人口办就群众关心的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《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》第四十六条有关问题作出解读。

 

重点一:注销户口不等同于失去国籍 

 

户口,即户籍,是我国对居住于领土范围内的人员进行人口管理的手段,原则上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进行生活,如果离开应当进行户口迁移,方便统计人口和管理,在法律上也作为诉讼管理的依据,其特征是持有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。而国籍是中国对拥有国籍者实行外交保护的依据,其特征是持有护照

 

“注销户口”并不等同于“失去国籍”

 

重点二:新《规定》第四十六条并非新规 

 

早在2003年,公安部就颁布实施了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,明确规定:出国、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可以不注销户口,但是在国外、境外定居的应当注销户口。

 

并且《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》自2000年制定以来,在2005年、2008年、2010年和2015年经历过4次修改,现行2015年修订的《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》,均有针对出国定居人员应当注销户口的规定。

 

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的新《规定》第四十六条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细化了操作程序。

 

重点三:哪些情况需要注销户口? 

 

根据现行第四十六条规定,以下四种情况需要注销户口:

 

  1. 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;

  2. 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;

  3. 经批准前往香港、澳门地区定居,或者自行取得香港、澳门、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;

  4. 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籍的。

 

对于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公安派出所告知后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,公安派出所经可以依职权注销其户口。

 

对于那些未在外国长期定居的绿卡持有人或移民项目投资人,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应当注销户口人员

 

重点四:现行规定如何定义“长期定居国外”?

 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侨办》的规定:

 

  1. 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并已在居住国连续居留2年,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,视为国外定居;

  2.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(绿卡)或者永久居留权(公民),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(含5年)合法居留资格,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,视为华侨,视为国外定居。

 

注:出国留学生在外学习期间;因公出国人员在外工作期间都不算定居。

 

重点五: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,如何办理注销户口登记?

 

上述人员办理注销户口登记,根据本人申请,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需提供外国护照;出国定居人员需提供载有移民、定居、获得外国居留权等事由的外国签证。上述两类人员均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、户口簿。如需他人代办,必须委托律师办理或者公证委托他人办理,代办人还需提供身份证明。

 

重点六:出国注销户口后能否恢复?

 

注销户口的出国人员回国定居的可以恢复户口。其中,具有华侨身份的,由市侨办进行审批;不具有华侨身份的,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,即可恢复户籍。

原文链接:http://hz.zlglobal.net/xby/zc/2018039130.html(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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