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持美国绿卡后 需了解居住要求

更新时间:2014-11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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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持有美国绿卡,并不等同于是美国的公民,而是美国的永久居民,需要保持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。如果在海外停留的时间过长,美国移民局可认定你已经放弃了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,从而剥夺你的绿卡资格。

  据移民专家介绍,美国移民局在剥夺绿卡人士的永久居留权前,必须经过一些法定程序,如警告、听证等,绿卡人士有抗辩的权利。一个人是否放弃了美国的永久居留权,这要判断这个人的意图。但意图要靠人去解读证据,这就牵涉到举证责任的问题。

  移民官判断一个人是否放弃了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,首先要看你离开美国时间的长短。有两个关键的时间拐点要记住:1年和180天。

  如果你离开美国1年或1年以上,并且没有申请回美证,那移民官会判定你失去永久居留身份。这种结论只允许一种例外,那就是:你不能回来美国是因为天灾、人祸、疾病等你不能控制的原因所导致。如果属于这种非常特殊的情况,你可以到美国领事馆申请居民返回签证,领事官如果认定你没有放弃美国永久居留的意图,会发给你居民返回签证,凭该签证登录美国后就可重拾永久居民身份。举证责任在你。

  如果离开美国连续超过180天,但不到1年,你将被推设为已经放弃了永久居留权,但是你可以举证反驳。举证责任在你。

  如果离开美国境内连续不超过180天,你被设定为没有放弃永久居留权,除非美国移民局能够清晰的证明你已经放弃了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。举证责任在移民局。

  如果一个人在外国担任公职,像马英九在台湾出任总统,那恐怕不用看旅行记录,移民局都可以判定为你已经放弃了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。

  如果离开美国连续1年以上也会影响公民入籍申请所需要的五年持续居住的要求。这种持续居住一旦被打破,五年的时间就要重新起算。但是如果你是为美国政府、公司、宗教团体派往海外工作,就可以提交N-470表格来保持持续居住,不会打断居住的持续性而影响公民入籍申请。即便如此,海外工作的时间,一般不能用来满足申请公民入籍时的实际居住要求。当然,这里面也有例外,如果是美国士兵海外打仗,或者是外交官出使,他们在服兵役和担任外交官的时间,都被认为是在美国领土上实际居住。

  法律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永久居留两个不同的国家。永久居留意图的解读,往往要看两个方面:一个是居住时间的旅行记录,另外一个就是社会联系融入程度。如果国外旅行或居住是临时的、按照预设行程的,那就和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没有冲突。如果你融入美国社会的程度很深、社会联系很强,那你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就越明显。

原文链接:http://hz.zlglobal.net/usa/news/201411258.html(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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