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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美国移民常识问答]——什么样的担保行为是移民局所不允许的呢?

更新时间:2015-03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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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美国移民局规定所有EB-5投资移民项目必须是有商业风险的行为,投资人必须知晓并认可自身的投资行为是有商业风险的,移民局不允许项目方通过协议的方式、保证全部或部分归还投资人50万美元投资款,也不允许项目方通过协议的方式、以给予房产或项目部分产权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归还投资款。但是移民局认可项目方以本项目或其他项目的资产为EB-5投资款进行实物抵押担保。兆龙移民的项目到目前为止,绝大部分都是以EB-5为第一顺位还款,这样即便项目建成的价值增长不如预期,我们投资人的投资款也可以得到保障,因为我们的投资人在收款方面是处于第一优先的。

  举个例子,项目方以现市值50 万美金的房产进行抵押,承诺五年后如不还款,房子就归投资人所有,这种情况,是移民局不允许的。而什么样的担保行为是移民局所允许的呢?项目方以现市值50 万美金的房产进行抵押,承诺五年后以售卖房产或者再融资方式还款,如不还款,则EB-5有限合伙可对房产进行拍卖变现。这种抵押担保行为是移民局所允许的。

原文链接:http://hz.zlglobal.net/ask/meiguoyiminwenda/2015/0326/3062.html(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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